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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护照事务
外交部特别提醒:请妥善保管已过期或作废护照
 (2010-02-23)
 假如您经常出国旅行,您或许认为自己过期或已被注销作废的护照无任何使用价值,因此不予保留或随意弃置。在此,外交部领事司特别提醒:这种理解和做法将来可能会给您带来不便。

    已过期或作废的护照上往往有持照人曾到过国家的签证、出入境、在他国居留等诸多记录,是人们的国际旅行“日志”。更为重要的是,您也许曾用它办理居留、保险、存款、公职金等重要事宜,会在办理机构留下长期记录,在您再次办理上述事宜时,您可能会被要求出示该护照或提供该护照的有关资料。因此,无论您曾经持用因公还是因私护照,在护照过期或办理换发手续后,请注意向发照机关索回已注销的旧护照,妥善保管,并将重要资料复印留存。

 外交部特别提醒:请妥善保管已过期或作废护照  (2010-02-2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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