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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护照有效期的通知
2006/11/28

    根据2007年1月1日起实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》的有关规定,护照有效期调整如下:

    一、因私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: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,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。

    二、公务护照、公务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五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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